林广海表示,照片作品维权问题是著作权案件审理中的一个老问题,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有这方面相关案例。
他认为,第一,应当坚持法治原则。知识产权应坚持严格保护,但对不享有版权的照片虚构版权,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坚决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予以惩罚。
第二,应当严格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据。审查照片作品首次公开发表的时间,不得仅以当事人自行标注的可修改的时间证据作为判断发表时间的依据。希望各地方法院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时要准确领会案例指引,不能仅以水印当作照片作者的署名来认定权利归属,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
第三,应以市场正常许可费用等作为参照来确定照片作品侵权的判赔金额。照片作品的判赔金额应当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当市场正常许可费用无法确定时,应当以近似市场价值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