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车主朋友都有类似的想法,认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责任而离开现场才属于肇事逃逸。其实不然,如果没有处理好,即便是一些不起眼的“小事故”,也可能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跟着安安一起来看看~
未协商离开,被撞却成了肇事逃逸
据广东顺德交警消息,当地就曾发生过这样一起交通事故:当天,孙某驾车回家,在行经没有信号灯指示的十字路口时,与右侧同样直行的白色车辆发生碰撞。然而白色车辆驾驶人王某表示,事故是孙某过错造成的,但由于自己有急事,所以不用孙某赔偿。没等孙某反应过来,王某便驾车离去。
随后到来的交警经过调取现场监控视频,了解事故经过后,找到了白色车辆驾驶人王某。得知自己的行为涉嫌肇事逃逸,王某吓了一跳,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句疑问,“明明是对方的过错,怎么能说我是肇事逃逸呢?”
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在该起事故中,白色车辆驾驶人王某一开始确实无责,但因为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也没有留下联系方式就离开了事故现场,行为已构成了肇事逃逸,因此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最终不仅被记满12分,罚款2000元,还将面临15日以下行政拘留!
(备注: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已从原先一律记扣12分调整为区分情节轻重,记扣6分或12分。)
注意!这些都属于肇事逃逸
除了上述案例中提到的情况,下列这几种行为同样属于肇事逃逸:
1 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 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 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 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 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 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7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针对交通肇事逃逸也有相应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逃逸,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第八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的除外。
最后还想提醒各位,发生交通事故后切忌心存侥幸,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立即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在相关人员到达现场或要挪车前,可以通过拍照方式保留现场证据,帮助后续进行责任划分。
只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照正确的方式妥善处理,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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